
新湖南客户端8月29日讯(通讯员 唐斯越)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熊某诚、熊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渔网、渔船等捕捞工具,二人共同承担渔业经济损失、鱼类首年产卵繁殖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26476元,在东安县有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0时起,东安县境内湘江、紫水河、芦江河、石期河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2023年3月15日18时许,熊某诚在东安县石期市镇建河村建河沙场附近的湘江以投放渔网的方式进行捕鱼。同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辉与熊某诚共同前去收网,其中熊某辉负责撑船,熊某诚负责收网。2023年3月16日凌晨四点,熊某诚与熊某辉二人在转运渔获物时被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并称重,所捕获的渔获物为鲤鱼23条,共计52.7公斤。经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及评估,熊某诚、熊某辉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鱼类首年产卵繁殖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26476元。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判令承担以上费用以外,还要求判令被告熊某诚、熊某辉在县级官方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诚、熊某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破坏了湘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熊某诚、熊某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熊某诚、熊某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熊某诚、熊某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渔网、渔船等捕捞工具;二人共同承担渔业经济损失、鱼类首年产卵繁殖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26476元,用于购置鲤鱼等苗种,放流至湘江石期市河段非法捕捞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责令二人在东安县有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本案中,东安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多元解决方式,通过判决符合缓刑条件的二名被告人购置鲤鱼苗种,放流至湘江石期市河段非法捕捞水域,既从法律上惩治了非法捕捞行为,同时也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何璐
一审:何璐
二审:王坤
三审:张明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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